小型分子篩制氧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總局關于發布超聲骨密度儀等5項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2017年第180號)
2017年11月15日 發布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注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超聲骨密度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電動輪椅車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耳腔式醫用紅外體溫計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醫用吸引設備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小型分子篩制氧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現予發布。
附件:1.超聲骨密度儀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電動輪椅車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3.耳腔式醫用紅外體溫計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4.醫用吸引設備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
5.小型分子篩制氧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修訂版)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6日
《小型分子篩制氧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為總局關于發布超聲骨密度儀等5項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2017年第180號)中附件5
正文:
附件5
小型分子篩制氧機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小型分子篩制氧機的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小型分子篩制氧機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制取富氧空氣(93%氧)或醫用氧的小型分子篩制氧機(以下簡稱制氧機),作為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車載式醫用制氧機。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易燃麻醉氣體和/或清洗劑條件下使用的醫用制氧機。
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通過帶管道的醫用氣體裝置向若干個患者供氣的醫用制氧機。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的名稱應為通用名稱,并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上的通用名稱要求,如小型分子篩制氧機、醫用分子篩制氧機、家用分子篩制氧機、便攜式制氧機等。建議參照《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命名為小型分子篩制氧機。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制氧機一般由制氧主機、流量計、濕化器和氧濃度狀態指示器等組成。
小型分子篩制氧機舉例如圖1所示。
圖1 小型分子篩制氧機
圖2小型分子篩制氧機結構組成
不同生產企業的產品,可能不完全符合圖2所示的產品結構。
1.空氣壓縮機
提供吸附時所必須的氣體壓力及用于分離氧氣的原料(空氣)。
2.空氣預處理系統
主要包括氣體降溫、除水、過濾等功能。
3.控制閥
控制經過空氣預處理系統處理的壓縮空氣進入分子篩吸附塔,進行周期性的吸附和解吸。
4.分子篩吸附塔
緊密填充分子篩的密閉容器。利用分子篩在加壓狀態下對氣體的選擇性吸附特性,分離出空氣中的氧氣。
5.控制及報警系統
按照預先設定的工作程序,進行自動控制及故障報警。
注意:應提供氧濃度指示器,在制造商推薦的最大流量下,當氧濃度低于82%(V/V)時,發出報警。
6.產出氣處理系統
主要指對制氧機產生的氧氣進行收集、過濾、調壓、濕化等處理的部分。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制氧機是指利用分子篩變壓吸附原理,通過吸附氮氣和其他氣體組分來提高氧氣濃度的設備。
設備工作時,向一個裝有分子篩的密閉吸附塔內注入壓縮空氣致使吸附塔內的壓力隨之升高,其中的分子篩隨著環境壓力的升高大量吸附壓縮空氣中的氮氣,而壓縮空氣中的氧氣則仍然以氣體形式存在,并經一定的管道被收集起來。這個過程通常被稱為“吸附”過程。當容器內的分子篩吸附氮氣達到吸附飽和臨界狀態時,對吸附塔進行吹氣減壓,隨著環境壓力的減小,分子篩吸附氮氣的能力下降,氮氣自分子篩內部被釋回氣相,作為廢氣排出。這個過程通常被稱為“解吸”。為保證氧氣持續穩定的產出,制氧機多采用兩個(或多個)分子篩吸附塔,通過旋轉分離閥控制,使一個吸附塔處于吸附過程的同時,另一個吸附塔處于解吸過程,二者交替工作完成連續制氧過程。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1.醫療器械注冊或者備案單元原則上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2.原則上以結構作為劃分注冊單元的依據,若結構、原理、性能指標等完全一致,僅氧產量不同,可視為同一注冊單元。
舉例:氧產量為1L/min的制氧機和氧產量為5L/min的制氧機為同一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目前與制氧機相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列舉如下:
表3相關產品標準
GB 3096—2008 | 聲環境質量標準 |
GB 5832.2—2008 | 氣體中微量水分的測定第2部分露點法 |
GB 8982—2009 | 醫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
GB/T 8984—2008 | 氣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
GB 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 14710—2009 | 醫用電器設備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
YY/T 0298—1998 | 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通用技術規范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 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YY 0709—2009 | 醫用電氣設備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通用要求,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中報警系統的測試和指南 |
YY 0732—2009 | 醫用氧氣濃縮器安全要求 |
WS1-XG-008—2012 | 富氧空氣(93%氧) |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部件標準和方法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產品技術要求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企業提交的符合性聲明判斷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范,年代號是否有效。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比較簡單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體要求。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以空氣為原料,利用分子篩變壓吸附工藝生產富氧空氣,氧濃度范圍為90%~96%(V/V),供氧療或緩解因缺氧導致的不適。
禁忌癥:氧中毒、氧過敏患者禁用。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
制氧機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產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準確。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
3.風險可接受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以下依據YY/T 0316—2016,從各方面列舉了產品的危害因素,提示審查人員從表2中以下方面考慮。
表4產品主要危害
可能產生的危害 | 形成因素 |
能量危害 | |
電能 | 保護接地阻抗、漏電流、電介質強度不符合要求; 應用部分與帶電部分隔離不夠; 設備的電源插頭剩余電壓過高; 機器外殼的防護罩封閉不良; 設備沒有足夠的外殼機械強度和剛度; 電磁兼容性不符合要求。 |
熱能 | 具有安全功能的設備部件溫度超出限定值。 |
機械危險 | 設備外殼粗糙、有毛刺。 |
壓力 | 設備壓力超出規定值。 |
噪聲 | 設備消音系統或運動部件損壞。 |
生物學危害 | |
生物學 | 配套用吸氧管、面罩生物學評價不合格。 |
環境危害 | |
運行偏離預定的環境條件 | 密閉環境下有可能造成局部環境溫度升高或局部氧氣濃度降低。 |
由不正確的能量和物質輸出所產生的危害 | |
醫用氣體的供應 | 93%氧的濃度不符合標準要求; 93%氧的微粒物含量、二氧化碳含量等方面超標; |
與醫療器械使用有關的危害 | |
不適當的標記 | 外部和內部標記不全面、標記不正確或不能夠清楚易認,以及標記不能夠永久貼牢。 |
不適當的操作說明 | 對配套用濕化器、吸氧管等附件的使用缺少必要的警告說明和詳細的使用方法。 缺少詳細的日常使用維護規范。 |
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由于使用人員操作不熟練、使用不當。 |
對副作用的警告 | 對不科學使用93%氧的警告不充分。 |
不正確的指示 | 氧氣濃度顯示或報警不準確。 |
不適當、不合適或過于復雜的使用者接口(人/機交流) | |
復雜的操作系統 | 操作過程過于復雜,操作時失誤。 |
功能性失效、維護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 |
維護規范缺少或 不適當 | 說明書中有關維護、保養等內容不明確。如:清洗、預防性檢查、保養以及保養周期等; |
對醫療器械壽命的終止缺少適當的決定 | 對設備的使用壽命或終止使用的條件沒有明確規定。 |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對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的審查,可以通過對檢驗報告內容的審查來評價是否達到了要求,檢驗報告的內容是否齊全又可以通過對產品技術要求的內容是否齊全來進行審查。因此產品技術要求的審查是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審查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技術要求中規定的要求部分是否齊全,可以通過對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內容來進行審評:
1.工作條件
是否有溫度、相對濕度、大氣壓力的要求以及電源電壓、頻率、功率等方面的要求(GB 9706.1—2007)。
2.設備制備的富氧空氣的理化指標:
(1)氧濃度:≥90%(V/V)。
(2)水分含量: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3)二氧化碳含量:≤0.01%(V/V)。
(4)一氧化碳含量:符合GB 8982—2009中表1的規定。
(5)氣態酸和堿含量:符合GB 8982—2009中表1的規定。
(6)臭氧及其他氣態氧化物含量:符合GB 8982—2009中表1的規定。
(7)應無氣味。
(8)固體物質粒徑:≤10μm。
(9)固體物質含量:≤0.5mg/m3。
3.氣密性
所有氣路連接件應牢靠,不得漏氣。
4.噪聲
制氧機的噪聲不大于60dB。
5.氧氣濃度
制氧機開機30min,其氧產量應達到設計要求,氧濃度應≥90%。
6.吸氧面罩、吸氧管(如有)
(1)如為自制產品,考慮已有的產品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如《鼻氧管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3年第8號),應
a)有材料的要求。
b)有相應物理、化學的要求。
c)按照GB/T 16886.1-2011標準進行生物學評價。
(2)如為外購產品,應明確該產品應具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7.安全性能
應符合GB 9706.1—2007、YY 0732—2009的要求。
8.電磁兼容
應符合YY 0505—2012的要求。
注意:制氧機在實施GB 9706.1—2007標準全項檢測時,應對電磁兼容性能按照電磁兼容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生產企業應確保實施GB 9706.1—2007標準和電磁兼容標準檢測的產品一致,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對涉及電磁兼容性能的檢測出具相應格式要求的檢測報告。
9.環境試驗
應符合GB/T 14710—2009的要求。
10.報警或提示功能
設備帶有報警功能的,應符合YY0709—2009的要求。帶有提示功能的,實際操作驗證,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應逐項審查上述要求和檢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九)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典型產品應是同一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本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應考慮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
對于安全結構相同或相近的,一般情況下,較為復雜的可以替代簡單的。注冊單元內各種產品的主要安全指標、性能指標不能被某一產品全部涵蓋時,則應選擇涵蓋安全指標、性能指標最多的產品作為典型產品,同時還應考慮其他產品中未被典型產品所涵蓋的安全指標及性能指標。
舉例:
A型產品有流量計、故障指示功能。
B型產品有流量計、故障指示、定時、霧化功能;B型產品可視為典型產品。
系列產品中氧產量不同時,應選取氧產量最大的為典型產品。
(十)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
生產工藝應已通過驗證,能夠生產出質量穩定、安全有效的產品,在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中,對此項內容進行核查。關鍵工序、特殊過程應編制并執行工藝規程或作業指導書。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1.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以下簡稱目錄)豁免范圍內的小型分子篩制氧機,注冊申請時可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提交下列臨床評價資料:
(1)提交申報產品相關信息與《目錄》所述內容的對比資料;
(2)提交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的對比說明,對比說明應當包括《申報產品與目錄中已獲準境內注冊醫療器械對比表》和相應支持性資料。
提交的上述資料應能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等同性。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產品具有等同性,則應按照本指導原則其他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2.不被《目錄》覆蓋范圍的產品,應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等相關規定開展臨床試驗或臨床評價。開展臨床試驗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要求,提交臨床試驗協議、倫理委員會批件、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等資料。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目前,全國尚未收到涉及小型分子篩制氧機可疑不良事件的人體傷害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包括機器有異響、噪音大、空壓機工作耗電增加等,通常的處置方法有返廠維修、更換部件或者更換新機。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說明書一般包括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說明書,兩者可合并。說明書和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的要求,并參照GB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等標準的要求進行編寫。至少還應關注以下內容:
1.產品性能、主要技術參數。
2.個人、家庭使用93%氧時應遵從專業醫生指導的說明。
3.應有使用時遠離火源、易燃物品等警示性說明。
4.應有關于氧濃度監控、報警或警示的說明。
5.應對產品使用方法、主要組件的壽命(分子篩更換周期)等情況做出說明。
6.不應含有誤導使用者進行吸氧的語句。
7.嚴重肺部疾病的患者選擇何種吸氧量應咨詢專業醫師。
8.應有禁忌癥的說明。氧中毒、氧過敏患者禁用。
9.該產品需在醫師指導下使用。
(十四)產品研究要求
應至少以下方面開展研究。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制氧機主要為患者提供氧氣,使用過程中與患者接觸的是吸氧管,吸氧管作為制氧機的附件,與患者的鼻腔粘膜接觸。應按照GB/T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至少提供細胞毒性、皮膚致敏和鼻腔粘膜刺激的相關研究。
3.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制氧機為體外使用設備,為非無菌產品;使用者僅需要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對設備定期進行清潔。與患者直接接觸的吸氧管使用前需經消毒或滅菌處理,并滿足以下要求。
3.1生產企業滅菌: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
3.2終端用戶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
3.3終端用戶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各生產企業采用的原材料不同,同時考慮到使用頻次的不同及一些不可預期的因素,產品的實際有效期不同。到期后經制造商維護并確認后,如更換分子篩后可以按照確定的期限延期使用。
制氧機包裝要防水、防潮,生產企業應經環境試驗和模擬運輸試驗驗證,產品的包裝應符合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5.軟件研究
參見《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的相關要求。
6.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三、審查關注點
(一)本指導原則僅適用于個人使用的小型分子篩制氧機。
(二)產品應適用的相關標準中給出了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
(三)產品的主要風險中,參照YY/T 0316,逐項考慮產品自身使用時可能的危害,以及技術審查時的要點。對于存在的危害,企業應在設計、驗證、檢測和改進的過程中根據風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四)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中給出了產品需要考慮的各個方面,有些需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些則需要依據企業的技術能力。
(五)將原指導原則中的產品名稱由“醫用分子篩制氧設備”更改為“小型分子篩制氧機”。
四、編寫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認證中心。